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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防范醫療糾紛?
      瀏覽人數:1810人    時間:2018-11-28

             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醫療水平也越來越發達,但是由于這其中涉及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而且很多手術都是存在一定風險的,由此所導致相應的醫療糾紛也越發頻繁,那么該如何防范醫療糾紛?法院對于醫療糾紛案件的受理是怎樣的?

             一、如何防范醫療糾紛?

             1、執行查對制度

             要求醫護人員把查對意識和醫療責任結合在一起,貫徹于醫療活動中,使其成為醫護人員的基本素質。

             2、執行檢診制度

             誤診漏診常常是由于診療經驗、技術和責任心等綜合因素造成的。醫療管理有接診、三級查房、會診以及病案討論等制度,嚴格執行這些制度會使誤診、漏診率大大減低。

             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

              嚴格執行病案管理制度,可減少醫療糾紛以及醫療糾紛的復雜性。病案作為醫療檔案,是醫生對病情分析和處理的真實記錄,當發生糾紛時,它又是出具醫療鑒定和調解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依據。

             4、醫護人員應增強法律意識

             護理人員必須學法、懂法。對已經發生的差錯和護理糾紛應采取個案分析,對案例進行討論剖析,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糾紛產生的原因,使全體護理人員逐漸學法、懂法,并運用到護理實踐中去,提高護士的防范意識和防范能力。

             5、重視臨床護理記錄的法律意義

             護理記錄不僅是臨床診治病人病史資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體現了護理質量的高低,是醫療、護理、教學、科研、護理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效應,可以成為權威性書證材料,所以必須重視護理記錄的書寫與保管。

             二、法院對于醫療糾紛案件的受理是怎樣的?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對于醫療糾紛案件的受理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病員及其親屬如果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如因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雖有異議,但不申請重新鑒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民事訴訟)。

             3、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醫療事故結論沒有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就醫療事故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民事訴訟)。

             4、如果當事人對衛生行政機關做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行政訴訟)。

             5、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已作出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最終鑒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爭議拒絕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行政訴訟)。

             以上司法解釋仍然沒有明確未經醫療鑒定可否直接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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